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關于印發《教職工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峽醫專〔2016〕141號
各處(室)、系(部)、院(所):
為推進新形勢下學校師資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教職工學歷學位教育的管理,《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教職工攻讀博士學位管理辦法》經2016年11月15日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教職工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管理辦法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2017年1月5日
附件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教職工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人才隊伍的建設與管理,進一步做好教職工在職攻讀博士學位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隊伍學歷結構和學緣結構,提高教職工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有在編在崗的教職工。
第三條 原則上學校只批準教職工以在職方式攻讀博士學位,學習形式分為在職離崗(指可取得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的,后同)、在職半離崗和在職不離崗(指僅能取得學位證書的,后同)學習三種形式。
第四條 攻讀博士學位應遵循學以致用、適應學校專業建設發展和重點緊缺人才培養的需要,堅持按需培養,注重實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管理等工作為前提。
第五條 申請攻讀博士學位的基本條件。
(一)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二) 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紀違規行為,事業心、責任心強。
(三)所報考專業原則上應與原所學專業或現工作崗位基本一致,就讀學校和專業必須是經教育部注冊認可或經教育部審核認定的境外學歷(位)。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個人申請。申請人于報名前1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部門提交招生簡章、《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教職工學歷學位教育申請表》,明確學習方式、學制和離崗學習時間等。
第七條 部門審核推薦。各部門對申請報考博士學位教育的人員進行初審推薦,報教務處、人事處簽注意見,呈分管校領導審批后,于報名前5個工作日前報人事處。
第八條 學校審批。人事處對報考攻讀博士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匯總,審核后報校長審批并存檔備查。
第九條 出國出境攻讀博士學位的,由科技處、人事處、教務處會同相關部門承辦推薦、審查等事宜,由校長辦公會審定;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相關機構進行認證。
第三章 學習管理
第十條 教職工在職離崗(離崗時間以簡章規定為準,后同)攻讀博士學位,學制(以簡章規定為準,后同)內離崗學習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年;在職半離崗攻讀博士學位,學制內離崗學習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具體離崗時間以各校招生簡章的規定為準。確因客觀原因攻讀博士學位需延長離崗學習時間的,由本人書面申請明確原因,就讀學校研究生院出具證明,導師簽字認可,并經學校同意后,在職離崗攻讀博士學位離崗學習時間最長不超過4年,在職半離崗攻讀博士學位離崗學習時間最長不超過1.5年。超過規定離崗學習時間的,視為延期離崗學習。
第十一條 教職工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應當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學習之間的關系,認真完成工作和學習任務,并參加學校教職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稱職者,可參加學校正常晉升崗位等級和薪級工資;符合專業技術職務申報條件的,可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
第十二條 教職工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由所在部門負責常規管理,教職工應主動與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門加強聯系,每學期期末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匯報學習情況和考試(考核)結果;所在部門對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項,要及時告知攻讀博士學位的教職工。
第十三條 各派出部門應加強對攻讀博士學位教職工的管理,對有嚴重違紀行為的人員應當終止其學習,并按學校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教職工在職攻讀博士學位,須與學校簽訂《教職工在職攻讀博士學位協議書》。未簽訂協議書的一律視為未經學校批準,學校從其離崗之日起停發統發工資、績效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其離崗學習時間視為曠工。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每年預算學歷學位教育專項經費,列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費。
第十六條 學歷學位教育專項經費用于提供學習資助及報銷學歷學位教育學費、交通費、博士津貼等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費用報銷。攻讀博士學位人員完成學業,取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完善學籍檔案后,持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學費發票及學籍檔案等到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學校財務制度規定報銷學費、交通費、博士津貼等。具體規定如下:
1.學費。在職離崗攻讀博士學位,在規定的學制內取得雙證(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后同)回校工作后,報銷學費總額不超過4.5萬元;在職半離崗或不離崗攻讀博士學位,在規定的學制內取得學位證,報銷學費的70%,但報銷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2. 借款。在職攻讀博士學位人員學習期間可向學校借學費的50%,但借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學員待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后持相關材料(學籍檔案、證書、學費支付單據等原件及復印件)到人事處辦理學費報銷和還款事宜。
3.交通費。在職攻讀博士學位,在規定的離崗學習期間可每學年報銷國內往返(三峽醫專—就讀學校)交通費兩次。
4. 違約。因個人原因未能在規定學制內完成學業者(在職離崗未取得雙證,在職半離崗、不離崗未取得學位證),應當全額退還學校墊付的學費、交通費及離崗學習期間發放的績效工資;學業終止當年年度考核結論為基本合格及以下;從學業終止次月起最少應回校服務滿8年,未達到最低服務年限的,違約金按協議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教職工在職提高學位層次(碩士或博士),每人只能享受一個學位層次的學費資助或報銷,攻讀兩個學位的,可按最高學位享受學費資助或報銷。
第十九條 教職工攻讀博士學位完成學業,從畢業次月回校工作起最少應在學校服務滿10年(組織調動除外),若幾種學歷學位教育連續進行,其服務年限累加計算。未達到最低服務年限的,需退還學校資助或報銷的學費、交通費以及離崗學習期間發放的統發工資、績效工資等;同時須承擔違約金(按簽訂的協議內容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高等教育機構舉辦的博士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或培訓班,是一種非學歷或非學位教育形式。對參加這類進修班或培訓班的,視為一項培訓經歷,不給予費用資助。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在職攻讀博士學位期間,不離崗并完成學校規定的崗位工作任務要求的,享受工資(含統發工資和績效工資,后同)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在職攻讀博士學位,在規定的離崗時間內,統發工資全額發放,月績效工資發60%(月績效工資指現行績效方案的規定,今后績效工資方案修改后另做規定),發放醫療補助個人帳戶注入資金(醫保墊底資金),購買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停發部門績效、年度考核獎勵績效。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在職攻讀博士學位,因個人原因延期畢業者,經學校批準延期離崗學習第一年,月績效工資按30%發放;延期離崗學習第二年起,績效工資不發放;延期離崗學習第三年及以上,停發統發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在規定的學制和離崗學習時間內完成博士學業,以在職離崗學習方式取得雙證,或以在職半離崗、不離崗學習方式取得學位證書,回校工作后,離崗學習期間停發的40%月績效工資予以補發;存在延期離崗學習情形的,整個離崗學習期間停發的工資不予補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附屬醫院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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